热衷共享财产 深圳新婚姻法催热夫妻财产公证

发布时间:2011/9/20 10:30:01 浏览次数:94 来源:


       记者昨天从深圳公证处了解到,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影响,前来办理财产公证的夫妻明显增多,而且财产公证以房产居多。

  感情深厚热衷共享财产

  记者了解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一个多月以来,深圳公证处一个月内办理了10余宗夫妻财产公证。据介绍,前来办理财产公证的夫妻双方,都是感情深厚,而且大都是财产多的一方希望与对方共同分享婚前家庭财产。

  9月16日下午,记者在天平大厦办证室遇到了前来办理财产公证的黄先生夫妇。黄先生5年前在深圳买了一套商品房,黄先生当时还没有与妻子结婚,房产证上只写了黄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后,为了向妻子表明自己的爱意,黄先生决定与妻子共同办理一份财产公证,写明这套房产夫妻各占一半的产权。

  黄先生的妻子张丽丽对记者说:“其实我们之间的感情非常好,我知道他这样做是完全为了我,我也一定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婚姻。”

  李先生是一个家底丰厚的深圳本地人,他刚刚与相恋三年的女友结婚。早在几年前,父母就为李先生买下了房、车和大量的股票,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房产、豪车、股票都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可是李先生不愿意因为差别悬殊的婚前财产影响夫妻二人今后的感情生活。在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后,李先生决定与妻子办理一份公证。在公证书中,李先生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避免节外生枝约定财产分配

  记者还了解到,除了有的夫妻将彼此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外。进行财产公证的夫妻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明确划分财产归属。公证人员分析说,这类进行财产明确归属的公证申请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再婚者夫妻间财产悬殊,如再婚后一方财产多、另一方经济条件差等。二是年轻人居多,约定婚姻是否维持不受财产所累。三是夫妻之间婚姻续存期间发生微妙变化,如一方有疑似外遇、另一方担心离婚后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双方在感情尚未发生变化时赶紧公证财产,以免节外生枝。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深圳本地户籍的80后青年对财产公证的热情更高。公证人员分析说,这与深圳毗邻港澳,思想观念较开放有关;还与深圳本地人财产丰厚有关。深圳本地人或者父母是很早就来深圳创业的人,积累了巨额财产,当子女结婚时,财产丰厚一方的父母担心子女婚姻出现危机时,自己的家产会被对方分走,因此家长督促子女尽早约定财产归属。

  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告诉记者,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发生法律争议时,要由主张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双方曾进行过财产公证,公证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充分的证据。

  记者从公证部门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公证必须夫妻双方同时来办理才具有法律效力。单方来办理财产公证无法得到双方的承认,就不存在公证的意义。

  公证保护财产是否更给力

  记者还注意到,受婚姻法新解释的影响,近期全国各地都出现夫妻一方要求房产证加名的热潮。

  究竟是否要给房产证加名?一些力挺公证的受访者就认为,公证财产比房产证加名要简单得多。

  林小姐认为,如果做了公证,夫妻双方都可以免除后顾之忧,即使以后婚姻出现纠纷,结婚前理清麻烦总比离婚后算账轻松!

  但也有人认为,在谈婚论嫁时,房产、汽车、黄金等各类资产都掺杂在“公证书”里,依靠公证来明晰财产,这让觉得很伤感情!

  《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深圳很多律师都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它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有了许多新的界定,既保护了对婚姻投入较多的一方,也保护了已经取得较多财产的一方或者父母投入财产较多的一方。(记者 赵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