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符合一定条件的拆迁居民可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否则协议过期作废。
居民李女士咨询:“我家是1998年拆迁的,当年给了拆迁证,拆迁至今,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买房子,现在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发现拆迁证过期,拆迁证是否能再补办或延期呢?”
对于此问题,天津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回答,拆迁证过期作废,无法再补办或延期。
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的文件规定,符合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协议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