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本市将从下月起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7月1日起,本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2897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12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