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个人新建房)

发布时间:2014/12/9 15:06:19 浏览次数:213 来源: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个人新建房)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办理程序(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审批条件或标准: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申请人夫妻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涉及委托领证、份额表示及有关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到场书面表示或是出具公证书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建管站);

6、加盖乡政府公章的规划验收报告(乡镇建管站);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8、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现场勘察表及房屋照片(规划设计院);

10、申请人属于房屋所有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委会证明);

11、房屋坐落不一致的需提供地址证明

12、、公告已张贴的证明并附张贴公告的照片(村委会证明);

备注:新建房权利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复印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尤溪县房地产管理所

受理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房地产管理所窗口

收费标准:住宅80/    非住宅550/

收费依据闽价[2008]180、闽价[2002]317

 

联系电话6308019(窗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