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15 17:28:49 浏览次数:2996 来源: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经研究,在全面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如下意见:
一、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对下述对象在城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套(含单身公寓)的财政贴息补助。
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县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尤人员、从县外投靠在尤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和购买“学区房”等。
3.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凡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和商业营业用房(不含二手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县财政予以等额奖励。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对个人转让普通商品住房,并在城区重新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原转让旧房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三、对乡镇和县外的家庭(非本县户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凭县房管所出具的房产证明,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同等待遇。
四、优先满足首次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做到足额发放,额度若有不足可通过财政借款等融资手段解决。
五、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支持力度,如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优惠等情况,择优选择和随时调整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财政性存款单位依据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支持力度,调整开户银行。
六、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房地产的金融服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加快按揭贷款的发放速度。不再对非本地户籍购房人设置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以及在城区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条件;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可按首贷认定;县人行、县银监办应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国土、住建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法院、公安和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涉房经济债务纠纷,妥善审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八、本意见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存量房(即二手房)的,以全额缴纳契税时间为准;个人转让普通商品住房的,以全额缴纳营业税时间为准。
九、其它事项。
1.2014年8月1日前登记备案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2014年8月1日后登记备案的,若有登记备案注销的,应在注销前全额退回奖励和财政贴息补助。
3.本意见实施期间,同一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十、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