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72项改革方案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将于2014年6月底前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备受关注。
《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通知》同时明确,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
在实际推进中频频受阻
学术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统一会带来很多问题。但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步履维艰,在实际推进中频频受阻。据了解,几年前,该制度在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四地试点,但也仅限于“房、地登记机关统一”,其他不动产登记仍然在各部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认为,推进这项制度困难,是因为涉及各部门利益,现在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各个行政部门,都把自己手中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一种行政资源。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看来,《条例》应该明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是立法最重要的任务,把登记的基本功能和派生的行政功能分离开。因为目前对于民众最重要的不动产是房屋和土地,可以把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的功能拿出来,建立一个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所有的不动产登记。”
反腐不应成为其目的
记者注意到,公众对于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关注,很大程度上寄希望于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为反腐提供便利。特别是2012年下半年“房姐”、“房妹”不断被曝光后,有舆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信息特别是住房信息应该放开,允许“以人查房”。
多名学者认为,并非只有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允许“以人查房”的原则,普通公民不能“以人查房”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程啸看来,反腐可以利用包括住房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不应让反腐需求成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而不动产登记制度要和其他很多制度共同作用,才能为反腐提供帮助。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