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发布时间:2013/4/19 17:47:11 浏览次数:2546 来源:


我所于2013412日接到县物价局通知,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价费[2012]231号)要求,自201271日起出具个人住宅房产证明收费标准由每份100元变更为每份80元。凡自上述时间至2013412日期间,到我所办理个人住宅房地产证明且收费为每份100元的客户,请于2013531日前带上发票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通告

 

 

 

尤溪县房地产管理所

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