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免税线”调至13921元

发布时间:2012/4/19 9:01:05 浏览次数:104 来源:


       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

  晶报讯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征免个税的扣除标准近期已提高。昨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提高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据国家财税部门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167052元。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税。即: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