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土地供应从严从紧的基调已定,如此背景下,各地大面积的土地闲置便成为急需着手解决的问题。清理进而盘活闲置土地,将强力助推经济发展。也因此,各地方政府一反往日的冷处理,对于地方国土厅近期开展的查处行动给予了积极的响应。一时间,闲置土地“严打”再起风暴。
河南省正在全省范围开展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
“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启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时河南省还在摸底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概况,而此次行动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与此同时,其他省市的闲置土地严查工作也在悄然进行。
面对难以遏制的土地闲置问题,多位地方国土资源局人士表示,希望尽快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从而在法律法规层面解决这一多年难愈的痼疾。
河南多部门联手力查
闲置土地的查处并非是今日之事。早在2年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就联手制订了《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但效果并不明显。
“国土资源局去下面查,如果县和镇政府不支持,基本上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位参与治理闲置土地的执法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表示。正因为如此,像规划总面积13.75平方公里(20625亩)的社旗县产业集聚区,虽然未批先占现象严重,整治却一直没有进展。
在屡战屡败的停滞后,针对闲置土地的严查工作再次强力展开,这次活动由河南省国土厅、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三机构联合,集中4个月在全省范围开展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的专项治理。
“此次治理,要收回一批闲置土地,盘活一批存量用地,调整一批低效用地,促进一批项目开工,同时查处一批违规用地及土地闲置浪费背后的腐败问题,以期2006至2010年的建设用地批后征地率不低于80%,征后供地率不低于90%,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60%。”张启生说。
与之前情形不同的是,这次行动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比如汤阴县,其政府主动牵头,组织各乡镇政府及产业集聚区限期对本辖区内的圈地、违规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建立土地动态管理档案,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其它各市县也积极响应。
河南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河南省是人多地少的省份,‘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均掀起新一轮高潮,所以很需要建设用地,此时严打闲置土地,可以为各地方政府盘活闲置土地,起到了支持整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副主任曲卫东则对此表现出一定的担心:“如果这次查处非常严格,那么对河南省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曲卫东认为,河南省房企或出现破产案例。
张启生表示,目前查处工作还在初级阶段,不好评论效果。
全国通查悄然进行
借治理盘活土地的并非河南一省。在投资热情高涨而土地供应减少的背景下,其他地方的闲置土地治理也在悄然进行。
“我们现在也在治理闲置土地,只是没有公布而已。”东部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告诉本报记者。记者拿到该市市区闲置土地统计方案得知:其闲置土地63亩,其中已盘活土地面积44亩,区收回闲置土地11亩,从查处的结果来看闲置原因主要是规划不符合、企业原因、法院查封三大类,三者所占比例相当。
随后记者从东莞国土资源局、成都国土资源局、湖南国土资源厅等了解到,这些地方也在集中清理城乡结合点的闲置土地。
“2012年各地换届刚刚完成,刚上任的地方政府官员建设热情强劲,而2012年国土部土地供应却减少,同时加强了违法违规的监督力度,这个时候地方国土资源局规避土地使用风险的重要方式就是盘活闲置土地,这对国土部和地方政府来说都是好事。”国土部咨询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分析说。
按照以往经验,国土部每年3月至7月会集中力量清理查处囤地炒地、违反法律法规的闲置土地等突出问题。
但一位房企运营总监向本报记者坦言,“土地储备”量大的上市房企才应该成为国土部检查的重点对象,“比如那些声称土地储备够开发8年左右的企业”,同时要把检查目标对准黄金地段的土地。该总监认为:“2007年那一轮中国楼市的房价暴涨,很大程度上是房地产企业上市潮引发的。因为香港认可的上市指标就是土地储备,一些房企为上市不断囤地,募股后又花钱高价拿地,致使土地市场异常火爆,加上当时查处不严,造成大量土地闲置。”
待修法明确实施主体
虽然多次打击,但闲置土地仍在禁令中增长。多位地方国土资源局局长向本报记者表示,希望尽快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以改变这一现状。
本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已完成部委征集意见,比旧版多出23条,要求明确土地开工和竣工时间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办法,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现在正在征集地方国土资源局意见。”
但地方国土资源局认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回避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目前国土资源局查收闲置土地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是谁?是原批准用地的国土部,还是三级审批的不同级别人民政府,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答。
“也就是说,是应该由地方国土资源局来收回闲置土地,还是由地方政府来收回,这直接关系到收回土地的使用性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而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无偿收回。各项法律法规中的矛盾亟待梳理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