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户分离须登记 租房给无身份证件者将被罚

发布时间:2011/11/29 17:30:03 浏览次数:120 来源:


      东方网11月2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办法》规定,上海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报告。“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市统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上海人户分离人口由2000年的224.97万人增至2010年的384.14万人,增长了70.8%,年均增长率为5.5%;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7.4%,比2000年上升了10.3个百分点。